加拿大真的没有遗产税吗?聊聊两国身后税制的真实差距
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有视同处置:去世时全部未实现利得一次性征税,RRSP 更是 100% 计入。美国有 step-up in basis 和 1500 万美元免税额。把普通家庭的四个场景算一遍,再说一个很少人知道的陷阱:加拿大人持有美股超过 6 万美元,遗产执行人要向美国申报。
English version: Does Canada really have no estate tax? The real ga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death taxes
之前我写过一篇加美资本利得税差异的比较,发出去之后,读者反馈里最尖锐的一条是:
“作者文中对遗产税太轻描淡写了,普通人的实际税率是 25% vs 0。”
这条批评是对的。那一篇我从制度设计角度评价了“加拿大死亡时视同处置 vs 美国 step-up”,说加拿大这样做效率更高、不留漏洞。这个判断我仍然坚持。但我没有把普通家庭的实际税单算出来,而那才是大多数人关心的东西。
这一篇补上。
一、先厘清一个概念
有人说“加拿大没有遗产税”。这话字面上完全正确:加拿大在 1972 年废除了遗产税和继承税,联邦和各省都没有这个税种。
但没有遗产税不等于身后不用交税。加拿大用另一套机制达到了类似效果:
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ition)。 纳税人去世时,税法假定你在去世前一刻按公允市价卖出了全部资产。所有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在最后一份报税表(terminal return)上一次性实现并征税。
区别在于征税对象:
- 遗产税针对资产总值征税
- 视同处置针对未实现增值征税
所以两者的负担分布完全不同。买入即持有、增值巨大的资产,在加拿大制度下最吃亏;而现金、成本接近市值的资产,几乎不受影响。
二、把数字算出来
场景一:非注册账户的股票组合
假设去世时持有非注册投资账户,成本 30 万加元,市值 100 万,未实现利得 70 万。
加拿大:
- 70 万 × 50% 纳入率 = 35 万计入最终报税表
- 这笔收入叠加在当年其他收入之上,几乎必然顶到最高边际税率(新斯科舍省约 54%)
- 税单约 18 到 19 万加元,相当于全部利得的 26%
美国:
- 继承人的成本基础重置为死亡日市值 100 万(step-up in basis)
- 70 万未实现利得永久消失,继承人第二天卖出,零税
- 遗产总额远低于 1500 万美元免税额,无遗产税
- 税单 0
读者说的“25% vs 0”,方向和量级都对。
场景二:自住房
加拿大: 主居所免税(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全额免税,一分不交。
美国: §121 exclusion 允许单身 25 万、夫妻 50 万美元免税;但更关键的是死亡时 step-up 直接把成本基础抬到市值,未实现增值同样归零。
这一项两国打平,甚至美国略优。所以“父母的房产不用交税”这个反驳成立,但没有触及真正的差异点。
场景三:RRSP / RRIF,最凶的一刀
这一条几乎没人提,但它比资本利得更狠。
去世时,RRSP 或 RRIF 的全部余额按 100% 计入最终报税表,作为当年收入。不是 50%,是 100%。
一个 60 万的 RRSP,最后一年报税表上就多出 60 万应税收入,直接顶格。税单可能超过 30 万加元。
有缓冲机制:配偶或受抚养子女可以做免税滚存(rollover),把税推迟到配偶去世时。但夫妻双亡后这一刀躲不掉,只是延后。
美国那边,传统 IRA / 401(k) 继承后同样要按收入课税(SECURE Act 之后一般要求 10 年内取空),这一项两国方向相同,但美国的分摊空间大得多,且没有加拿大这种“一年全额计入”的顶格效应。
场景四:夫妻之间的延后
加拿大对配偶有 spousal rollover:资产按原成本转给配偶,不触发视同处置。所以第一次去世通常不产生税,税单集中在第二次去世时。
这意味着实际税负往往比人们预期的更晚、也更集中:一个 80 岁的鳏寡老人去世时,可能同时实现了两个人几十年的全部未实现利得。
三、美国那边的完整图景
读者提到的数字是准确的,我核对过:
2026 年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免税额为每人 1500 万美元,夫妻通过 portability 合计 3000 万美元;超出部分税率 40%;从 2027 年起按通胀指数化。
这是 2025 年 7 月 4 日签署的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OBBBA,P.L. 119-21)的结果。它删掉了 TCJA 原定 2025 年底的日落条款,把免税额永久固定在 1500 万,而不是回落到约 700 万。
实际影响面:不到 0.1% 的死亡者需要缴纳联邦遗产税。
但有两点需要补充,否则容易走向另一种误导:
1. 州层面另有遗产税。 联邦免税额高,不代表全美都零税。俄勒冈州门槛 100 万美元、马萨诸塞州 200 万、华盛顿州约 219 万、明尼苏达州 300 万、纽约州约 716 万。这些州税不受 OBBBA 影响,住在那里的中产家庭一样有暴露。
2. 加拿大也不是完全零成本。 各省有 probate fee(遗嘱认证费),安大略省约 1.5%,其他省不等。金额上远小于所得税,但不是零。
四、一个几乎没人知道的陷阱:加拿大人持美股,可能要交美国遗产税
这才是我认为最该写出来的一条,因为它直接影响这个读者群里的大多数人。
美国对非居民按 US-situs(美国境内资产)征遗产税。 美国公司的股票属于 US-situs 资产,包括你在 IBKR、Questrade 里持有的 AAPL、NVDA、TSLA。
非居民的法定免税额只有 6 万美元。 超出部分适用 18% 到 40% 的累进税率,其中 40% 从 100 万美元就开始适用。
听起来非常吓人。好消息是加美税收协定(Article XXIX-B)提供了救济:加拿大居民可以按比例享受美国的完整免税额,比例为:
美国境内资产 ÷ 全球资产总值
举例: 一位加拿大居民去世时,全球遗产 2000 万美元,其中美股 200 万。
- 比例 = 200 万 / 2000 万 = 10%
- 可用免税额 = 1500 万 × 10% = 150 万
- 应税部分 = 200 万 − 150 万 = 50 万
- 税约 20 万美元
实务结论:只有全球遗产超过 1500 万美元的人,才真正需要交这笔税。 绝大多数人不会碰到。
但申报义务的门槛低得多。 持有超过 6 万美元 US-situs 资产的加拿大居民,去世后遗产执行人需要提交 Form 706-NA,即使最终一分钱税都不用交,申报义务依然存在。
6 万美元这个门槛,很多长期投资美股的人早就跨过了,却完全不知道有这回事。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会选择通过加拿大注册的 ETF(如在多伦多交易所上市、追踪标普 500 的产品)间接持有美股:加拿大共同基金信托的份额通常被认定为非 US-situs 资产,可以规避这个问题。
五、结论
回到那条评论。修正后的说法应该是:
在财富传承这个维度上,美国制度对普通中产到高净值家庭的优势是压倒性的。 step-up in basis 让未实现增值在代际之间永久消失,1500 万 / 3000 万的免税额把 99.9% 的家庭排除在遗产税之外。加拿大的视同处置则让一辈子的账面增值在最后一份报税表上集中引爆,顶格税率下实际负担约为全部利得的 25% 左右,RRSP / RRIF 更是 100% 计入。
但这不改变上一篇的判断:加拿大的制度更中性,美国的制度效率更差。 step-up 制造了极端的锁定效应,持有大额未实现利得的老年投资者在理性上永远不该卖,资本被锁死在可能早已不该持有的资产里。这是全社会承担的成本,只是不出现在任何人的税单上。
制度对个人是否有利,和制度是否设计得好,是两个问题。 上一篇我谈的是后者,读者关心的是前者。两者都成立,不冲突。
如果你的资产主要在非注册账户、有第二套房产、或者 RRSP 余额可观,加拿大的身后税负值得提前规划:保险、逐年变现、慈善捐赠、公司架构都有空间。这需要持牌会计师和遗产规划师介入,不是一篇文章能解决的。
本文为一般性制度比较,不构成个人税务或遗产规划建议。所有数字为 2026 年适用值,具体处理高度依赖你的居住省或州、资产结构和账户类型,请咨询持牌专业人士。